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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丰田之前广告门事件引发的春风,抄袭门案件得以加快进度。今天是铃木诉华夏汽车抄袭侵权案件的一审宣判之日,首都中院门前来了许多国内外记者朋友,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件被誉为中国加入TO后知识产权第一案如何宣判。
“起立!”
伴随审判长的到位,案件开始进入一审收尾阶段。
在之前的法院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并且相互指责对方的专利无效,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案件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是铃木起诉华夏之光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随后华夏汽车以自己先在国内注册了外形专利为由提出了反诉,控告铃木侵犯了华夏之光的外形专利。
第二是华夏汽车起诉铃木不正当竞争,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向媒体发出公开信,严重影响了华夏之光的产品形象,涉嫌恶意打压破坏华夏之光的市场竞争优势。
“经过合议庭审议,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华夏之光,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铃木agonR(国内版本铃木昌河北斗星)经过主要技术特征相比对,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铃木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法庭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长字正腔圆宣布了判决书第一部分内容,明确了华夏之光没有构成侵权,华夏汽车全身而退。
对比华夏汽车方面律师的面露喜色,铃木方面律师耷拉着脸,这可真是对比强烈。
“与此同时,华夏汽车主张铃木昌河北斗星与华夏之光涉案专利近似的诉讼请求,本院一并驳回。”
这是显而易见的结果,既然双方都不构成近似,自然没有抄袭侵权一说。
本以为法院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驳回诉讼,各回各家。没想到在第二部分,审判长读出的判决结果让大家深感意外。
“铃木对华夏汽车发出侵权警告,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但是铃木在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公共媒体等渠道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为了维护专利权,该行为的确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
而权利人如果为了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铃木汽车侵犯了华夏汽车的合法经营权,判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什么!法院竟然认可了铃木汽车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判处其赔偿给华夏汽车2000万补偿。
就连双方律师都认为第二部分侵权案件应该是走流程被驳回,没想到铃木不但侵权被确认,还被罚了2000万人民币。
为何是2000万呢?
“法院考虑了起诉期间,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铃木向媒体公开发送侵权警告信的行为,正值华夏之光的市场热销期,参照相类似车型的产品周期,涉案汽车上市后销量的减少与铃木的上述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推定铃木发送警告信的不当行为对华夏汽车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按照市场销量和单车利润统计,法院酌情判决铃木赔偿2000万元。”
审判长的陈诉,让金额统计得以确认。
最后,一审案件受理费98万元,由铃木汽车承担65万,华夏汽车承担33万。
大获全胜!
铃木汽车先挖的坑,反而把自己给埋了,还让华夏汽车凭空得到一笔不菲的横财。
代理铃木出庭的律师当即表示上诉,这样的判决真是无法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