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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算是闲聊,愿意看的可以喽一眼。第一法院: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第二法官: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法官应该完全是中立客观的,法官不参与打击犯罪,应对控方对辩方保持中立的态度。
第三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州检察官、县检察官,绝大部分是选举产生,非认命。
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县检察官在起诉,检察官不对任何人负责。
美国的地方检察官权利很大,都是律师出身,选举产生,当然,换届败选之后可能还是会回去做律师,很多时候会发现,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律师和检察官竟然是同学、师生或者曾经的上下级或者合作伙伴,这十分有利于达成‘控辩交易’,所以,做律师的人脉很重要。
……
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这便是著名的双重危境原则,即检察官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起两次公诉。
这里可以钻一个空子,比如某人犯罪了,如果在A地审判可能会被判重罪,那么换到B县,因为与地方检察官和法官的不可言说关系,完全可以判的很轻,而判过之后,其他地方就不可以在就这个罪行进行追究了。
比较典型的就是‘芝加哥之王’卡彭,情人节大屠杀引发全美关注,最终被全美黑帮逼着投案自首,但同时也与某地检察官达成协议,最终只判了一年……
另一个就是迈克尔·杰克逊,因为地方检察官疯狂撕咬的原因,性浸案纠缠多年不死不休。
……
我兔公检法都是司法机关,但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
没有公检法合作一说,法院是绝对中立,不与任何机构合作,当然理论上是这样的,不过海洋法系发展多年,对这方面有种种限制,已经是很公平了,毕竟判断是否有罪的是陪审团。
另外说说检察官和美国警方。
在美国,十分注重人权,警察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侦查。
警察可以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同意进行一些侦查的手段,这些侦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不大。
比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
比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证据是不作数的,例如,辛普森杀妻案,确实是他杀人了,全美国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证据被辩方的梦幻律师团发现没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证据作废。
当然,这个‘不合理的搜查’比较有法律上的弹性,完全看你的律师团够不够牛逼了。
比如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隐私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
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