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里就是法律的神奇之处,按现在的情况来看,这都能认定工伤了,那那些农民工应该都和这个公司有劳动关系。

    这不就爽了嘛!

    但……如果你以这个主张为由索要什么补偿金或者双倍工资之类,那不好意思,不管是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会支持你的主张。

    因为你不是被这个公司管理的,所以你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你出了事故,那你们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了,因为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而且你并不能用不存在劳动关系来答辩,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你的。

    随机应用,根据情况看适用什么法律……不管下什么样的判决,都可以在法律上给你找到依据!

    其实还是为了稳定,既不能完全偏向于用人单位,也不能一味支持劳动者。

    就像前段时间的一个案例,有个农民工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了,工地上干活的时候受伤。

    当时那个公司也不想担责,就拿出了最高法的另一个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说的通俗点,退休了就不能算劳动者了,那你受伤肯定不能认定工伤,我们这是明显的劳务关系。

    然而,法院并不支持。

    所以没有任何意外,大义公司这边败诉。

    走出法院,法务总监拨通了老板的电话。

    “喂,常总,对我们败诉了……法院说认定工伤没有任何问题。”

    电话另一边,常华志直接炸毛了:

    “败诉?这法院怎么判的,踏马的怎么可能败诉,你没和法院说那个林有粮是包工头找的?”

    “我说了常总,但是人家法院说,我们违反规定把这个活儿分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

    “所以出了事故我们公司就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都把咱们和包工头那边签的合同都拿出来了……”

    常华志瞪着眼睛道:“这凭什么?法院还不讲理了?那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啊,这意思是出个事都得担责了?”

    法务总监没说话,他其实很想反驳一句:大家都是这么干的,人家法院也一直都是这么判的……

    不出事什么都好,出了事,责任跑不了的。

    “那安全协议呢?安全协议法院怎么说?”

    法务总监再次开口道:“法院说安全协议和这个案子没关系……”

    “那你当初是干什么的?你为什么没告诉我,那这个安全协议还有屁用啊,养你们一群人都是吃干饭的?”

    被骂了一顿后挂了电话,法务总监有点想辞职了,但是他又不知道辞职了能干嘛。

    关键是,他从上个公司辞职也是因为这样。

    平时的工作里他提出的法律风险老板根本不听,什么赚钱就干什么。

    至于说赔钱?不管,什么时候法院下了判决没办法了,这才赔。

    以前大家都还要点脸,不想让公司有涉诉风险。

    现在感觉一切都变了,很多公司都是一堆案子,甚至一些公司老板直接就说了,有合作你来找他,因为他不能坐飞机……

    唉,这年头真的难啊。

    上诉了,然而依旧没用,中院驳回的速度贼快,好像生怕被什么人揪住小辫子。

    法务总监没辙了,再次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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