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不获利原则”。
你受伤了,对方给你赔偿医药费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种种费用都是正当的。
但打过官司的同学都知道,赔偿金额你不能随便写,你的每一项赔偿金额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支撑!
你不能因为受伤这个行为,在诉讼中获得额外的利益,这就是不获利原则的体现。
尤其是保险行业的“填平原则”,就是最著名的表现之一。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伤双赔案件的情况不乐观,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不支持工伤双赔的,其遵循的是填平原则。
所以就导致,在这些地方规章不支持工伤双赔的地区,你想获得双重赔偿,必须得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
而相应的,绝大多数的法院都是支持工伤双赔的,这类型的行政诉讼,大部分是胜诉的。
那可能有人看不明白,这里稍微解释一下。
工伤认定是谁做出的呢,是地方的人社局,这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所以它肯定是要遵循地方的政府规章规定。
而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的答复和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等等,我们知道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这依旧是法院内部的规定!
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法院认这个东西。
所以这样就明白了吧,为什么我们经常说,诶这个工伤认定明明一眼就能胜诉,人社局还要做出那样的认定呢?
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这些司法解释,规定之类的都有效力,但具体在什么地方有效力,你得看谁做出的。
之所以司法解释效力强,那是因为最终的审判决定权在法院那里。
为什么外语陈院长可以说“法律条文的解释在我这”,因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同,来决定自己用什么规定,而这些规定可能是相反的。
所以像是“正当防卫”的一些规定,要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一起做出,就是这个原因了。
至于工伤双赔中的“不获利原则”部分,就是医疗费。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医疗费不能两次赔偿,但其他的费用是可以的。
这里教大家一个小技巧,因为实务中大部分情况是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后申请工伤被拒绝的。
所以遇到类似问题,你先去申请工伤,单位不给申请就自己去申请。
等工伤赔付决定做出后,你再去起诉第三人,反正诉讼时效有一年呢。
这个时候就好办了,前者人社局肯定要支持你,后者法院也肯定支持你。
你就不用多做一次行政诉讼了,毕竟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更复杂,普通人维权相对比较困难。
言归正传,纪学丽也只是提醒一句而已,眼见对面的老唐这么回答,笑了笑之后便开始继续审查。
还是和往常一样,这位唐律师的诉讼风格是一如既往的扎实。
不像是有些律师的起诉,那叫一个潦草。
在法院工作多年,纪学丽见得律师太多了,这真的是差距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