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钱最后却是直接给了日升公司,还是以工程款的名义。

    那现在就有两个可能,一个可能是,这笔钱就是汉西建设公司那个项目的钱,只是由德政公司进行了代付。

    原因嘛老唐很快就想到了,百分之百是德政公司借用了汉西建设的资质来接的项目,这种情况在建设行业很常见!

    本身的施工主体都是德政公司,汉西建设只是出面接下项目,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

    这当然是违法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真的很多。

    但是,并不排除有其他可能,那就是德政公司德康公司以及日升公司之间确实有合作,这是其他项目的工程款。

    这个老唐就查不到了,现在的案子和德政公司没有关系,日升公司那边人家也把赔款给了,也不能去查。

    不过老唐很快想到了办法,拨草寻蛇!

    既然现在流水里没有汉西建设给的钱,但是呢,根据调查报告和法院调查到的情况可以确定,德康公司和汉西建设之间是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的。

    现在,项目已经做完了,验收也合格了,那根据合同约定,汉西建设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德康公司。

    但是流水里却没有,那是不是可以说,汉西建设还欠着德康公司这笔钱呢?

    那就可以用到一个我们比较常用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说人话就是,李四借了我一千块,结果到期了他还不了,但实际上呢,他给张三借了一万块,也已经到期了,但他就是不去要。

    那这个时候,我就可以去告张三要这一千块了,这就叫代位权。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现在德康公司给不了这个赔款,但是呢,汉西建设又欠着德康公司工程款。

    那老唐就能以林有粮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汉西建设掏钱!

    证据都是现成的,虽然我这边只能查一年的流水,但是现在这个情况,你说你在工程开始之前就把全部工程款给德康公司了?想想都不可能。

    这是一石二鸟的办法,如果汉西建设没付钱,那行使代位权就能直接把这笔钱要回来,就不用和德康公司扯皮了。

    但是,如果汉西建设已经付了钱,那它绝对要进行否认,要解释清楚。

    因为它是国企,涉及到这样的金额,哪怕是总经理也没办法。

    给钱了,为什么给了,让另一家分包单位进行代付?你是总包你让另一家分包代付工程款?

    来来来你给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么做?

    确定了思路,老唐便准备着手起诉了。

    不过如果真的是借用资质,那就会出现又一个疑点。

    德康公司这么大方吗,因为就算他把整个工程全部转包给日升公司,那也不应该把所有的工程款都给对方。

    这不符合逻辑,因为公司一定是要盈利的,转包也是为了赚钱,一般都要进行抽成才行。

    所以老唐认为,确定是借用资质后,下一步的重点得放在这个川省注册的日升公司上面。

    事情真的越来越有意思了,弄了半天,这样的一个项目,最终的获益人居然是日升公司!

    不查的话还真发现不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