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进行了充分的学习。

    主要是把握那种刑事思维。

    这个问题就很要命了,执行法官在一边托着腮看的津津有味,他也很好奇这个于总会怎么回答。

    很简单,私募基金是非公开以及面向特定人群的,如果你公开发行了,面向的是不特定人群,那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了。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须经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而私募基金同样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同样也是集资诈骗的重灾区!

    前者就不用说了,刑法中的罪名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方法也有很多,公开宣传,然后向客户口头或者书面承诺担保、回购、收益率等,这都是变相的非吸。

    集资诈骗那就是另一个概念了,放在这里就是说,那个房地产项目是假的,募集来的资金都用于个人挥霍,那就是集资诈骗。

    所以老田这会儿也是开始学习老唐挖坑了,对方如果在这方面不太懂,那稍不注意就会跳坑里。

    于总看了看身边的同伴,开口道:“田律师,首先呢我说一下,当时那个不叫产品推荐会。”

    “因为当时参加那个会的客户,大部分都已经买了我们的基金,剩下的一小部分,那是被他们的亲戚朋友介绍而来。”

    “我们本来就想着给我们的客户把项目情况都介绍清楚的,正好那天来了其他人,所以他们就一起听了。”

    “我们并没有通过这个会来向其他客户推荐产品。”

    旁边的几个当事人已经气的脸色通红,当初可不是这样说的,结果现在当着她们的面就开始撒谎!

    不过这个时候她们也只能选择相信田俊发。

    田俊发闻言笑了笑,又问道:“那第二个问题,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者必须是合格的,但是我的当事人说,你们让他们和亲戚朋友宣传,可以用他们的名义来投资,让他们代持,还能多分点钱。”

    “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私募基金这种,听起来感觉很高大上,其实……也确实比较高大上。

    不是说谁都能去投资的,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你才能成为这个投资者。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单位的话净资产不能低于一千万,个人的话,金融资产不低于三百万或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的。

    只不过,现在很多私募基金为了能更大程度的募集资金,就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降低投资者标准。

    比如我们很熟悉的“拼单”,比如“代持”等等。

    说人话就是,有一天,你的一个亲戚或者朋友说有个什么什么项目特别好,肯定能赚钱,想带着你一起玩。

    但是呢你不够资格去投资,所以亲戚说有个好大哥,人家是合格的,咱们可以和那个大哥来买。

    于是你们和那个好大哥签了协议,几个人一起拼单买一部分。

    说白了就是层层套娃。

    很多家庭主妇或者是家里执掌财政大权的,都想着要理财,要投资。

    但现在看了规定你就应该知道,私募基金这种不是一般人能玩的,但凡哪个理财公司和你说咱们这个是私募基金,那你就要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标准了。

    如果对方还在那里说,我们这个年底就会回购,或者和你签协议说老板用自己的钱来做担保,亦或者约定什么收益率之类的……

    不用犹豫,赶紧闪人,这就是来坑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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