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收费的。

    奖金这种东西,本质上来说也还是劳动报酬,所以苏业平走到二审这一步之前,已经经过了仲裁和一审,只不过都败诉了。

    眼看着苏业平离开,老唐开始仔细想办案思路,理论上来说,一审法院的判决好像没有问题。

    但其实仔细看就会发现,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问题!

    如果说用人单位以“流程没走完”可以拒绝发放奖金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想的话,那基本上劳动者的奖金根本没办法拿到。

    为什么,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程序性审批,一个是实质性审批。

    这两个概念很简单,程序性审批就是我们常见的走流程,需要某某领导签字之类的,这都是程序性的审批。

    实质性审批是什么,就是具体看劳动者完成的项目是否符合之前发布的奖励标准,就是具体做事的。

    生活中这两种审核一般是混淆的,我们也不怎么在意区分。

    但是在法律上要注意,这个一定是要分清楚的。

    程序性的审批,是不能成为劳动者实体权利的阻却事由,说人话就是,用人单位不能用走流程来规避奖金发放。

    你的流程走三年,那是不是我就得跟着等三年啊,这就算是法盲都能想到,绝对不合理的。

    这就是老唐对于第一个争议的答案,也是准备用来反驳的理由。

    那肯定有人会问,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进行实质性审批呢?

    对此老唐的观点是,用人单位实质性审批,不单单是权利,也是义务!

    他依旧准备用最常见最普遍但同样也是很多人不理解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反驳。

    这是在生活中经常被忽略,但是在法庭上又特别有用的方法。

    虽然你是用人单位,你在劳动过程中具有主导权,奖金是否符合标准由你来审核,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就能想不审核就不审核了。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你不单单有权利审核,同样,当员工经过努力达到你的标准时,你也有义务进行审核。

    你故意不审核那就得说出理由,如果没有理由,那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就应该判决发放奖金。

    虽然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两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服从管理是服从劳动的管理!

    而不是说我是劳动者,那你用人单位就对我的一切有了支配权,没那回事。

    可能现实中大家为了生计都得听别人的,但是到了法庭上肯定要讲道理,老唐用来回答第三个争议。

    没办法,有挂就是牛逼,他现在的思维活跃程度,足以让很多律师惊叹。

    一些案件在其他人手里算疑难案件,但是他上手之后很快就能有思路。

    只不过有思路是一回事,怎么把这个思路化作自己的观点,并且套用合适的法律,将这个观点说清楚,那就是另一种本事了。

    系统面板上不断地将老唐的思路进行记录,然后归纳整理。

    第二个争议老唐也已经有了想法。

    这次他打算用《劳动法》。

    律师嘛当然就是什么法律对自己有利用什么法律了。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这看上去是个废话,但是,老唐认为可以提炼一下。

    用人单位如果出台相应的奖励,那他是不是就得把里面的情况都规定清楚了呢。

    你说会议纪要没有经过公司审批所以无效,但是你没有规定说内部的奖励分配-->>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