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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劳动罪,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年轻的罪名。

    主要是因为当初改革开放,很多的私企老板为了利益扩大化,通过各种方法强迫员工劳动。

    于是在97年的时候,强迫职工劳动罪入刑。

    而到了二十一世纪,黑砖窑这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同样有着极其严重的强迫劳动行为。

    于是经过演变,到了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改为现在的强迫劳动罪,不再有用人单位这样的主体限定。

    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加重犯罪的情形而不再作为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你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你就容易触犯本罪。

    面前的民警看着一份份的证据材料,脸上没有什么表情。

    好半天才说道:“那个唐律师啊,证据这些我这边先收下,至于是否立案,那需要进行审查。”

    老唐对此没有什么意外,基层的民警也不是神,看会证据能直接决定立案的,要么是案件事实很清楚,明确。

    要么就是现行犯。

    而对于生活中并不常见的一些罪名,基层民警在这方面其实并不如法律工作者,最起码很多的基层民警肯定是没过法考的。

    所以需要法制科这种专门的科室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因此老唐只是说道:“那我就等电话了。”

    说完,和民警点点头,又缓缓地站了起来,迈着蹒跚的步履一步一步开始往外走。

    民警差点就想过去扶着对方了,就这状态,你说唐律师下一秒就要噶了他都信。

    别说什么了,赶紧上报吧,这位唐律师要是等不到报案结果就没了,那同样都会引发一些舆论……

    他个人是感觉这位唐律师说的有道理,但是,对于这方面不了解,需要其他人进行审核,看是否立案。

    相关的笔录材料等被移交到了刑侦,因为这個案子如果立案,那势必会有跨省的一些行动,这就不是派出所可以参与的。

    公安机关的管辖,一般是犯罪地管辖,也就是你这个犯罪在哪做出的,那就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

    同样也有罪犯居住地管辖,这种就是为了以后的流程方便。

    老唐继续在东方市游山玩水,他现在走路确实不太方便,不是说其他的,主要是那些钢钉什么的很不舒服。

    顺便也看看东方市的那些人力市场,和中介,据说东方市的中介老板们都富得流油。

    但是吧,尽管中介老板们很有钱,就是会用各种理由来克扣工钱,这是他几天里和其他人闲聊时候听到的。

    只能说和谐社会救了他们吧,但就算再怎么样,心里的火终究有压不住的那天。

    周一上午,关宁区分局刑警队,老陆开始审查转交到其手里的相关案件材料。

    其中一份案件引起了他的注意。

    “强迫劳动罪?还是当事人的律师来报案的?”

    老陆一边翻着手里的材料一边想着,强迫劳动这个罪名并不常见,尤其是这种普通人的报案,很少很少。

    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公安机关破获了什么什么案件之后,对于其中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检察院提起相关诉讼。

    尤其是现在,这个强迫劳动的行为就发生在关宁分局的辖区电子厂内,这就必须得好好的考量。

    还是那句话,当一个案件涉及的程度有点高时,所要考虑的东西就很复杂了。

    在东方市,这些实体的制造业几乎就是顶梁柱,一万多家的工厂,百万之计的工人,支撑起了东方市的GDP。

    所以在这方面必须得谨慎谨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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