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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两天她的右眼皮却一直在跳。

    按她的经验,肯定又有什么麻烦事来了!

    果然没几天,HG法院一张传票通过邮政快递送到了李妙手上。

    李妙拆开快递一看,原来是老家有人把已经植物人的老公莫铭祺给告了:

    被告莫铭祺与原告梁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3月,莫铭祺与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梁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莫铭祺。协议签订后,莫铭祺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梁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莫铭祺使用。

    房屋买卖后,两家再无交集。

    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莫铭祺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金额237万元。

    关于这笔巨额赔偿款的事,让李妙想起了自己的老公莫铭祺曾叮嘱自己说:再穷也不要动他盒子里的那笔钱!原来这是他收到的房屋补偿款啊,而他可能早就已经预测到这一笔款迟早是有争议的哟。

    莫铭祺获得大笔补偿的消息传出后,原房主梁某的继承人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因此引发争议,梁某的继承人遂一纸诉状,将莫铭祺诉至法院。

    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现在老公都这样了肯定不能出庭的。但老公的合法权益还是要捍卫啊,于是李妙向法院提出了代为出庭的请求。

    法院很快就核准了李妙的请求。

    公开审理的当日,李妙准时出现在被告席上。

    在原告一番陈词后,作为被告人,李妙并没有马上进行辩解。因为自己这方面的知识确实知之甚少,而且国家关于农村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地更新。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莫铭祺不是梁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莫铭祺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梁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莫铭祺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此外,梁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莫铭祺订立协议,其较莫铭祺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梁某,自愿与莫铭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交付了房屋,而且也收取了莫铭祺按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在此情况下,梁某又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更应对梁某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梁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莫铭祺应返还梁某对应房屋补偿款,由此给莫铭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梁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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