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尚书的李越对此案原判提出了质疑,要求打回重审,在当时还引起了一阵小风波。

    此案的案情并不算复杂。河南罗山县某村的约长,忽有一日来找知县告状,告的是本村村民方维的妻子江氏,将她的公公方廷远逼出家门,方廷远无家可归,怒而投水而死。

    根据约长的供词,原来身为丈夫的方维常年在外,家中只有公公和儿媳两个人在。约长在前几日碰到方廷远,他身带雨伞,满面怒容,声称儿媳不孝,不给他钱花,他打算去女儿家住几天。当时约长闻言虽劝解了几句,但也没太在意,谁知没过几日,村中洪水暴涨,河上飘了一具浮尸下来,乃是一具老翁的尸体,身边还有一把破伞。因为河中鹅卵石众多,尸首的面部已被损坏,分辨不出身份。但闻讯而来的江氏,却认出了那把破伞是自家之物,不由伏地痛哭。同约的赵乡绅认为方廷远不会无缘无故而死,必定是其儿媳逼迫的缘故,故而要求报官。约长认为他说得有理,就将一纸诉状投到了罗山知县手中。

    罗山知县以为,死者虽面部损坏,无法辨别身份,但有破伞为物证,又有江氏亲自指认,必是她公公方廷远无疑。至于江氏,根据《大明律》“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只要江氏有骂公公的行为,即便公公的死与她无关,也要判处绞刑。但这条刑律还有一条适用条件,就是要得“亲告,乃坐。”然而,方廷远人都死了,不可能亲告。而邻居的供词,也无法证明江氏骂过公公。罗山知县于是决定审问江氏。在上了拶指的情况下,江氏果然招供,说她有忤逆不孝,逼死公公的行为。这可是杀头的大罪,依照“十恶”量刑,合该斩立决。

    杀头这样的重案,自当拿到朝审上由大员复核。李越看完案情,就直言这知县糊涂透顶。他说了三点:“第一,尸首身份未明,单凭一把破伞就说这是方廷远,实乃断案粗疏。第二,证据不足。既无物证,又无人证,就断人生死,未免草率。至于江氏本人供词,以拶指这样的酷刑逼问,有屈打成招之嫌。第三,不合情理。死者方廷远又不止方维一个儿子,即便受了责辱,也可去寻其他子女做主,何必直接寻死。约长不是听方廷远亲口说了,他要去女儿家小住吗。这其中为何没有方家子女的供词?”

    她一连三条,有理有据,众人皆称是。都御史张缙更是赞道:“真乃洞烛奸邪、明镜高悬。”大家最后决定,派出御史卢雍去再查。

    刘健心知,必是卢雍已经查明实情,回来述职了。没曾想,卢雍一开口,就将把这屋里屋外的人都震住了。卢雍道:“果然不出您所料,这其中有莫大的冤情。原来方廷远压根就没死,卑职到了罗山县时,他都已经回家了!”

    刘健:“……???”河里捞起来的不是方廷远,那是谁?

    原来这个方廷远是个赌棍,他离家出走不光是因为儿媳不给他钱,更是为了躲高利贷。他有个女儿嫁到了光山县,所以就借口探女,在女儿女婿家住了一个多月。后来,女儿问明他出走的缘由后,好好数落了他一番。本来家境不好,全靠江氏操持家里,做家翁的不思照顾孙辈也就算了,还做下烂赌逃债的事。要是方维回来看不到老爹,岂非叫他们夫妻失和。方廷远到底还是有良心在,这才带着女儿给的礼物,急急忙忙地回家,这一到家才知道,儿媳妇早就被抓到大牢里去了。

    他又惊又愧,忙跑到县衙去嚎哭喊冤。罗山知县见到死了的方廷远回来,惊得魂飞胆裂,叫来约长核实身份后,悔得恨不得找条地缝钻进去。既然死者不是方廷远,那江氏就被冤枉的啊。他忙差人把江氏放了出来。这时,江氏已被折磨得只剩半条命了。

    刘健和月池不约而同想骂人,糊涂断案,险些害了一条人命。

    卢雍道:“罗山知县倒有几分良心,即刻为江氏延医问药,又去追查河中尸首的来历。最后,您猜查到哪儿去了?”

    月池略一思忖:“是姓赵的那个乡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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