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告林影枫的律师,杨健。在此,我将代表我的当事人,就原告顾全提出的要求和主张进行反驳,并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关于原告顾全提出的要求支持其与金薇薇和金梓豪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的主张,我们并不同意。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在签署这份协议时,正处于被金薇薇和金梓豪绑架的过程中,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他们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授权金薇薇和金梓豪处理鑫园的协议,而并非出于自愿。在此情况下,这份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顾全拥有鑫园使用权的观点,我们也要提出反驳。尽管顾全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款项,但是由于签署协议的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能承认顾全因此成为鑫园的合法使用权人。

    此外,我们想强调的是,林影枫方已经就签署协议的过程和事实进行了报警,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证词。这些证据表明,金薇薇和金梓豪在绑架过程中对林影枫进行了威胁和敲诈,迫使其签署了协议。因此,我们应该考虑这些情况,金薇薇和金梓豪并没有鑫园的处置权,并谨慎对待原告的主张。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们提出的反驳观点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判断。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和公平的,并期待法庭能够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裁决。谢谢大家的耐心听取。

    ……

    经过三天的庭审,

    判决如下:

    在充分听取了原告顾全、被告林影枫及其双方律师的陈述与辩论后,经合议庭评议,现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金薇薇和金梓豪与被告林影枫所签订的鑫园产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协议系在被告被绑架的情况下被逼签订,违反了被告的真实意愿,且存在明显的胁迫行为,故依法认定该协议无效。

    二、确认原告顾全与金薇薇和金梓豪所签订的鑫园50年开发使用协议亦无效。由于金薇薇和金梓豪与被告林影枫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因此原告顾全基于该无效协议所取得的鑫园开发使用权亦不受法律保护。

    三、责令原告顾全及其研究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对鑫园的一切开发和使用行为,并将鑫园恢复原状,返还给被告林影枫。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顾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日起生效。

    听到法院的判决结果,顾全的世界仿佛瞬间崩塌。他明白,自己多年来的科研梦想已经走到了尽头,那个曾经寄托了他无数希望的项目,如今却化为了泡影。而更为残酷的是,那笔高达四千万的投资款,竟然需要他个人来承担。这犹如晴天霹雳,让他当场气血上涌,突发脑溢血,晕厥在地。

    顾全的两个学生,原本满怀期待的眼中,此刻只剩下愤怒和失望。他们知道,没有了这个科研项目,他们的博士论文也将无法完成,博士学位的梦想也将化为泡影。他们看向林影枫的眼神充满了怨恨,仿佛要将他生吞活剥。

    这时,一个女子愤怒地冲向林影枫,她骂道:“林影枫,你这个卑鄙无耻之徒!你和你家人的矛盾,关我们什么事?你可以去追究金薇薇和金梓豪的责任,你现在不但把顾教授害得脑溢血,还让他背负了千万的债务,我们也无法完成博士论文!”她的声音充满了愤怒和绝望。

    然而,林影枫却冷静地回应道:“你不觉得自己的话很可笑吗?是你们自己被金薇薇和金梓豪骗了,你们要去找的人应该是他们而不是我。”他的声音虽然平静,但却透露出一种坚定和自信。

    就在女子即将冲到林影枫面前时,她的男同学拉住了她。男子用一种阴毒可怕的眼光望向林影枫,他说道:“肖云,这里是法院,不要在这里和他起冲突,我们先回去,这件事我不会就这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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