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时终结。
第3条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大汉合众国的军官。
第4条 大汉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六章 司法
第1条
大汉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2条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大汉合众国法律、和大汉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大汉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第3条
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拥有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