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任何政府组织、宗教、政党不得干涉教育,教育思想必须自由,这样的教育成果才能有创造力,创造力不能被束缚。
宪法的制定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赵云道:以上就是《大汉合众国宪法》的基本初稿。我再总结一下。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是反对专制政权的胜利。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宪法把国家权力三分化:
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公民来行使;
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自由和民主都完了。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根据大汉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职员的弹劾权;
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
总统对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大汉的情况及有关措施。
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作为大汉总统,宪法同样赋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总统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对于国会送交的法案,如果在10天之内总统不进行签署的话,而这时候如果国会休会,那么就意味着这项议案失效了。
通过这种途径,总统可以否决掉与自己意见相悖的法案,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制约。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衡。大汉合众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院。大汉合众国的法院包括大汉最高法院、州法院,为了限制法院审判权限滥用和为了降低公民司法成本,任何当地驻有司法员或者法官,开庭时由州法院委派法官裁判。司法权尤其是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大汉合众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这是大汉合众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不认可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
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法审查权上。
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国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