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内公.民都可以选择退出诉讼,并提出他或她自己的私人诉讼。长期以来,各州都有权代表其公.民提起反托拉斯诉讼,寻求禁令救济。

    第四,如果私人和公司因某些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的行为而直接受到伤害,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禁止。但是,私人或公司不能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提起.诉讼,无论被投诉的行为有多不公平或欺骗性,只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这样做。

    司.法部可以通过在联邦地区法.院寻求禁令来执行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行为。禁令可以是一套复杂的指令,详细列出被告要避免的做法,甚至要求被告此后以何种方式开展业务。一旦禁令发布并在上诉中得到确认,它就赋予了法.院持续的管辖权,以听取那些说被告违反禁令的人的投诉。在少数情况下,禁令或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实际上是一个行业运作的基本 “法规“。联邦法.院还有权解散被认定为垄断的公司,或者在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合并和收购的情况下,命令进行资产剥离。

    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谴责的做法发布强制禁令--其中包括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行为,这些命令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可以同意和解协议,而不是全.面诉讼,在和解协议中,他们不承认有罪,但同意不进行被投诉的活动。违反禁令、停止令和和解协议的公司,每持续一天就会被罚款1万美元。公司经常签订和解协议,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希望避免审判的费用和麻烦。克莱顿法第5条规定,只要联邦政.府根据克莱顿法或谢尔曼法提起的反托拉斯案件进入蕞终判决阶段,该判决就可以在涉及相同事实的私人诉讼中被用作证明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规定,因为它意味着私人原告只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事实上伤害了他。他不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构成反垄断的行为。由于这一规定使私人原告在随后的诉讼中相对容易胜诉,政.府诉讼中的被告有很大的诱因签订和解协议,因为这些和解协议不被视为判决。同样,刑事案件中的认罪为后来的私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提供了被告责任的初步证据。然而,无罪答辩将避免这种结果。在所有的私人反垄断诉讼中,第5条已经成为了相当一部分的刺.激因素。

    这种反垄断诉讼通常都耗时很长时间,很多都长达十几年。比如70年代,对于北美电话电报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就耗时达十几年的时间。对于IBM在60年代末进行的反垄断诉讼,直到80年代初才有了结果。

    从80年代初开始,反垄断工作更少地纠结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垄断”——市场占有、攫取超额利润、掠夺性定价、倾.销,将目标更多地转移到大型企业的非法竞争,比如固定价.格、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

    当然这种对反垄断的新的理解和趋势,对于季宇宁未来在北美的市场地位也是有好处的。他可以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市场占有,而把精力主要放在尽量避免非法竞争上。

    雅达利在面临着这场以非法竞争为核心内容的反垄断诉讼中。当然也可以将这场诉讼的时间拖延下去。

    关于这一点卡萨倒是很有把握。如果将反垄断诉讼拖到10年以上,他也许早就不再是雅达利的CEO了。

    但是毕竟反垄断诉讼是悬在雅达利头上的一柄利剑,而且打官司也是很花钱的,也很花费精力的。

    对于雅达利采取的非法竞争及排除竞争对手独占销售渠道的行为,也直接影响了雅达利的声誉以及企业的士气。

    特别是在雅达利面临凤.凰游戏的全.面压制之下。所有的北美人都认为雅达利居然非法竞争手段都用出来了,居然也赢不了季宇宁。

    北美的社会风气是习惯于竞争,并崇尚竞争中的赢家和强者。

    因此在北美绝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季宇宁的凤.凰游戏的形象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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