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算成现代尺度大约为3厘米)。
(b)横竿升高的幅度必须逐步增大。
4.运动员不可以借助任何物体,但可以使用身体的任何部位起跳。
5.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
(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竿未能留在横竿托上;
(b)在越过横竿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地面或落地区。
(c)运动员在试跳中单脚只脚触及落地区,则判试跳失败的同时可以再重新增加一次跳跃机会。
7.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竿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2次或第3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试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8.每次升高横竿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竿高度。当横竿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竿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竿高度。
注: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清楚辨认横竿的7面和前面。放置横竿时,应使横竿的各面始终朝向后来的方向。
9.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竿的提升高度。注:此规定仅适用于国家级及国家级以上的越高比赛。民间举办的业余越高比赛暂无此项规定。
10.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关于越高比赛的场地要求:
助跑道和起跳区
11.民间举办越高比赛时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六丈(换算成现代尺度约为:16.6米);
国家级别的越高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八丈(换算成现代尺度约为:22.2米);
国与国之间举办的越高比赛,在条件允许时,可将跑道增加至十丈(换算成现代尺度约为:27.7米)。
12.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竿中心地点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250。
13.起跳区应保持水平。
14.标志物:为有助于助跑和起跳,运动员可以使用1~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以使用布条,但不可使用毛笔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
项目可使用的技术:
跳高过杆技术有跨越式、剪式、滚式、俯卧式、背越式等。由于技术类型不同,运动员在完成助跑、起跳、过杆、落地的各动作方法上各有差异。
跨越式越高法
具体技术表现为:助跑方向与横杆成一定角度,用远离横杆的腿踏跳,起跳点距离横杆垂直面约摸两尺(60-70厘米)。当人体腾空后,上体前倾,摆动腿摆过横杆后,向杆下内转下压,使臀部迅速移过横杆,两臂下垂。过杆时,躯干向横杆方向侧倒并向起跳腿方向扭转,两臂举起。同时起跳腿迅速向上高抬,完成跨越过杆动作。过杆后,身体侧对横杆,用摆动腿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