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而民生不殄矣。

    上古朴略之法,存而不论焉可矣。为君子者,勿但务为空言,以启后世凶人之实祸,尚慎之哉!

    讯杖者,始以讯也。淫刑者,非讯而用之以挞,刀锯之外有杀人之具焉。令甲不载,而恣有司之暴怒,以虐辟道失避、输将不敏、祇候失当之疲民,血肉狼籍于杖下而靡所控,既已惨矣。且益之以夹拶箍楔之毒刘,刑具日繁,而民死益众。有不忍人之心者,损之不及,而复欲益之以刀锯乎?言之所兴,事之所成;心之所操,天之所鉴;故曰不可不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