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址:www.kushuxs.net
    一

    有质以生文,有文以立质。质者,人事之资也。质生文者,后质而生既有资矣,则文居可损可益之间,宁无益也?文立质者,即以其文为质,而以为人事资于此而废文,是废质而事不立矣。古之帝王于质文之间,有益焉有损焉者,后质之文也;有益焉则不可损焉者,因文之质也,汉建元之建年号是已。

    古者编年而无号,非欲损之,未益而已矣。未益则文既不生,质亦不立。质之未立,事亦无资,故有待于益,无可必损。拘者执古之未益以为必损,不亦过乎?

    古者封建以公天下,天子、诸侯各编年,而不一其系,则不得殊号以裂天之岁月。然而天子为天下王,夷其编年无殊于诸侯,其犹未之备邪?

    夫年以纪时,时以缀事,事以立程。编年而建之号,岂徒文哉!绌陟之所课,出纳之所要,要质之所剂,功罪之所积,刑名之所折,覆按之所稽,皆系此矣。

    以日为程,则今之朔乱于去月之初;以月为程,则今之正乱于往岁之正。朔穷于三十,甲子穷于六十,月穷于十二。故以年冠月,以月冠日,而后记差可久,行差可远。然其以年编也,以甲子纪,则亦穷于六十。

    以君之初终纪,而久者五六十年,下逮十年,或四三年,抑或逾年而易,则今兹之元抑乱于先君之元,奸者伏奸,讼者积讼;即莫之奸讼,而心目之眩,亦府史之不给也。故编年以资用,莫如建号之宜,简而文也。

    不知者以为文,知其得失者以为质也。号建,而前之千岁,后之千岁,月日之所系,事之所起止,源流之所因革,若发就栉,一彼一此不纷矣;若珠就贯,一上一下相承矣。乃为之忧曰:“历世无穷,而美名有尽。”

    信美名之有尽也,不审而同于往代,其以视诸数十年间,元年沓至而无可别白者,不犹愈乎?

    今天下一而郡国合,文籍繁而舞法者滋。浸令删去名号,互混相仍,启其疑端,引其奸罅,即有察吏,然后从而刑之,刑愈繁而变愈甚矣。

    迩之不记,何以及久?近之不行,何以致远?无已,而以先君之谥号冠诸其上,则鬻驴之券,判淫之牍,皆载九庙之声灵于其上,不已辱乎?审乎文质经纬之妙以知变通,不以《春秋》编年之法例后世也。

    二

    建号之义,表以德,是寓箴也;贞观、大中、正德之类。纪以功,是建威也;建武、建隆、洪武之类。

    崇以瑞,是钦天也,天子有善,让于天之义也;元鼎、神爵、崇祯之类。承以先,是广孝也;绍圣、延佑之类。期以休,是同民也;太康、至治、成化之类。

    皆文之不害者也。其诸不可者,倡异教,乾封、如意、久视之类。私福祉,长寿、崇庆、万历之类。于道非宜,固人主之所宜戒。尤非法者,奄有祖号而不让,蒙古再称至元。大臣易位而辄改,宋易宰执则改元。

    与夫瑞应非典,拘忌灾祥,数改不已,如胡氏所讥,记注繁而莫之胜载,斯实为建号之蠹。

    虽然,噎不可以废食,盗跖之“分均”“出后”不可以废仁义,遽以作俑之咎汉武,奚可哉?

    三

    利害之所生,先事而知者,或以理,或以势。势之可以利,势之可以害,慧者知之,不待智也。智者察理,慧者觉势。势之所知观于月,理之所知观于火。

    庄周曰:“月固不胜火。”几于道之言也。观于月,虽远而无固明;观于火,虽近而有适照。有适照者有适守,无固明者无固心。是以虽或知之,不能择之;虽或择之,不能执之。郑庄公之知是已。

    慧足以知父兄之不能供亿,母弟之不能协和,不足以有许,而犹姑有许也。慧足以知覆亡之不暇,许之不能固有,而欲乘人之乱,以贪许田之易也。逮其身死国乱,许不能有,而许田亦为鲁复矣。《诗》称“居常与许”。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