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清鸿和闻天,经侦更是以此判定涉嫌“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

    与“鸿诺”的委托开发咨询服务合同,便是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转嫁项目资源”——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何来利用职务之便转嫁资源给“鸿诺”?哪怕指标转移出现困难,省分公司并未终止与“鸿诺”的合作,甚至二期项目同样和其达成了委托开发的关系。

    至于清鸿和闻天收到的款项,属于王玺偿还“鸿诺”退出时的注资,天底下会有56.7914万元如此的受贿金额吗?且还出具了收条并签字给予王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