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第一句话就能看出来,在刑事诉讼中,这直接就限定了,民事诉讼中不存在伪证罪。
刑法有一个很明确的原则,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这就是杜律师没有多想的原因之一。
至于其他的原因,那就是现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伪证等等情况真的太多了。
法院网上有法院工作人员专门进行过调查,太多了,所以很多律师甚至连一些法官都习惯了。
发现假的证据,直接排除就行了,处罚不管是罚款还是拘留亦或者是别的什么,都是麻烦。
所以不是说他们没有敏感性,而是一直以来都没事,所以压根就没把这个当回事。
也因此,崔正宇找不到适合的罪名。
老唐闻言笑了笑道:“崔总工,你这是直接对着法条去确认罪名了啊。”
这是没有系统学过法理学的一个表现,出现一个事,直接对着刑法的规定往上面套。
诶,这个时候就会有多种结果,其中一种是发现这踏马犯了好多罪啊,绝对得枪毙!
要么是发现这踏马根本对不上这些罪名,踏马的编刑法的人咋想的,还有那么多的法学家,怎么就只有我发现了这巨大的漏洞!
我原来是个法学天才……
崔正宇闻言不好意思的摸摸头道:“唐主任,我也只是看着玩……”
老唐摆摆手笑道:“没什么,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这个很正常。”
“不过既然你问了,趁着咱们往回走,我随便给你说说。”
“刑法里涉及诉讼的罪名,有妨害作证罪,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虚假诉讼罪等等罪名。”
“这些我相信你也都看过了对吧?”
崔正宇再次点头,他把刑法从头到尾都看遍了。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这同样是一个比较早的罪名了,因为描述过于模糊被很多法律工作者诟病。
主要是后面那句话:指使他人作伪证。
这个和教唆等等行为存在着混同,所以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
但是溯本追源,当初之所以出台这个罪名,是因为当时对于证人的打击报复情况很严重。
所以放在实务中,基本上就是两种情况,阻挠证人作证,或者让其他人出庭作伪证。
同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是第三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犯罪的是第三人。
虚假诉讼罪就更明确了,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提起诉讼”才行。
追究的是原告的刑事责任。
所以综合下来你就会发现,这里面缺了一部分内容,如果民事案件中被告在抗辩的时候,重大证据作伪证,怎么处理。
被告是当事人,当事人自己作伪证,怎么看好像都不符合上面的那些罪名。
“这些都看过了发现对不上,那就说明刑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那咱们就得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
“这种行为,伱有没有觉得特别像三角诈骗呢?”
“三角诈骗?”崔正宇闻言直接糊涂了:“什么叫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刑事中的一个名词,就是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让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