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处分第三人财产的行为。

    不理解没关系,举例说明,张三冒充洗衣店的工作人员敲开李四家的门,说要给李四洗衣服。

    李四的妹妹信以为真,把高档西服交给了张三,这里面李四的妹妹是受骗人,处分的是李四的财产,李四就是被害人。

    张三就构成了诈骗罪,这是极其典型的三角诈骗。

    由此同样引申出了诉讼诈骗,法院就是李四的妹妹,基于伪造的证据判了张三赢,这里面法院成了受骗人。

    但是对于诉讼诈骗争议很大,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法院是基于司法审判做出的判决,不应以诈骗罪追究。

    早在02年的时候,最高检就出过一个答复:《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里面是这么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欲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就是最早的定性,也是很多人认为诉讼欺诈不应以诈骗罪追究的原因。

    但是后面最高法又重新纠正了,因为15年刑法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结果出了问题。

    按照规定,伪造证据起诉应该算虚假诉讼,但是放在15年之前没这罪名,法不溯及既往,那15年之前这么做的是不是就不管了?

    前几天这么做了没事,后面几天做了就是犯罪,这很明显不妥当。

    于是最高法出了司法解释,15年之前的,以诈骗罪论处!

    这就从根本上纠正了,认为诉讼欺诈同样是诈骗!

    结果又有不开眼的问了,那最高检02年就发过的啊,说不按诈骗罪追究,你现在又说按诈骗追究,听谁的啊!

    对此最高法刑庭发了指导案例,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来做了认定。

    就是说,最高检发的那个答复,那东西不叫司法解释,而且和我们现在的司法解释相冲突,所以不用它。

    说人话就是:他说了不算,应该听我的!

    所以看出来了吧,不管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巨大,各地又有各地的传统,再加上其他因素,这方面根本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别说崔正宇才看了几天刑法,就算再看几天,也没辙。

    本身诈骗和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就很混淆,正常去报案,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不给立案,建议起诉的。

    具体到案件里,老唐仔细研究过,他认为这里面达金公司的情节太过于严重,所以必须追究其责任,不能简单罚款。

    就算顶格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一百万,但这个案子当初他们少给了多少,至少都是按照千万来计算的!

    也正因为当初没有对达金公司以刑事进行规制,所以才让他们肆无忌惮的扩大侵权规模!

    已经到酒店门口了,崔正宇也成功的晕了。

    “所以,唐主任你说的大活就是想说达金公司存在三角诈骗?”

    老唐点点头:“对啊,所以我才说,现在的再审必须得判下来赢了,才能开始那个大活。”

    “只有这样才能确定金额。”

    崔正宇沉默了一会这才道:“果然啊,专业的事就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唐主任您随便做,我们腾飞完全支持您!”

    两人分开,老唐回了房间,刚刚说了一大堆,其实也只是皮毛而已。

    这个问题足以写一篇论文来研究了。

    刑事方面的规定缺位,只能从其他角度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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