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隗、刁协之伦匹,温且不敢决于诛逐,冲亦量力而止耳。外人遽信其无他,谢安固察见之,而不早有以制之哉?奉太后为名,以引大权归己,而冲受裁焉,安盖沈思熟虑,执之坚固,而彪之不能夺也。

    或曰:安为大臣,任国之安危,则任之耳,何假于太后?曰:晋之任世臣而轻新进也,成乎习矣。王导之能秉政也,始建江东者也;庾亮,后族也;何充则王导所引重而授以政者也。

    至穆帝之世,权归桓氏,非一日矣。谢安社稷之功未著,而不受托孤之顾命,其兄万又以虚名取败;安之始进,抑受桓温之辟,虽为望族,无异于孤寒;时望虽隆,而蔡谟、殷浩皆以虚声贻笑,固群情之所不信;而乍秉大权,桓冲之党且加以专国自用之名而无以相折,则奉母后以示有所承,亦一时不获已之大计也。

    或曰:安胡不引宗室之贤者与己共事,而授大政于妇人邪?曰:前而简文之辅政,其削国权以柔靡,已如此矣。后而道子之为相,其僭帝制以浊乱,又如彼矣。司马氏无可托之人,所任者适足以相挠,固不如妇人之易制也。此之谓反经而合道,又何伤哉?

    虽然,王彪之之议,不可废也。安虽不从,而每欢曰:“朝廷大事,王公无不立决。”服其正也。审经以为权,权之常;反经以行权,权之变;当无道之天下,积习深而事势违,不获已而用之,一用而不可再者也。故君子慎言权也。

    四

    太元元年,谢安录尚书事,除度田收租之制。度田收租者,晋之稗政,鲁宣公税亩之遗弊也,安罢之,可谓体天经以定民制矣。

    王者能臣天下之人,不能擅天下之士。人者,以时生者也。生当王者之世,而生之厚、用之利、德之正,待王者之治而生乃遂;则率其力以事王者,而王者受之以不疑。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

    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显不改其旧;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与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

    助、彻者,殷、周之法也,夏则贡矣。贡者,非贡其地之产,贡其人力之所获也。一夫而所贡五亩之粟,为之制耳。曰五十而贡者,五十为一夫而贡其五也。

    若夫一夫之耕,或溢于五十亩之外,或俭于五十亩之中,为之一易、再易、莱田之名以宽其征。田则自有五谷以来民所服之先畴,王者恶得有之,而抑恶得税之。地之不可擅为一人有,犹天也。

    天无可分,地无可割,王者虽为天之子,天地岂得而私之,而敢贪天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为己土乎?知此,则度而征之者,人之妄也;不可度而征之者,天之体也;此之谓体天经矣。

    以治民之制言之,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劝相其民以务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农。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游惰者、王者之所必禁也。

    然而抑之而且张,禁之而且偷,王者亦无如民何。而惟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一户之租若干,一口之租若干,有余力而耕地广、有余勤而获粟多者,无所取盈;窳废而弃地者,无所蠲减;民乃益珍其土而竞于农。

    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谁敢以其先畴为有力者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业,人各劝于稼穑之事,彊豪者又恶从而夺之?则度人而不度田,劝农以均贫富之善术,利在久长而民皆自得,此之谓定民制也。

    太元之制,口收税米三斛,不问其田也。不禁兼并,而兼并自息,举末世之制而除之。安之宰天下,思深而道尽,复古以型今,岂一切苟简之术所可与议短长哉!

    五

    荆、湘、江、广据江东之上流,地富兵彊,东晋之立国倚此也。而权奸内逼,边防外匮,交受制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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